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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振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振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97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00689372786C。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桂明(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沙县。被告:谢振铨,男,汉族,住沙县。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振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谢振铨已缴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