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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钟东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6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东,男,1991年7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兴宁市。2009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东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钟东与陈立辉(在逃)通过手机微信相约到广东省平远县实施抢夺,次日14时许,被告人钟东和陈立辉在钟东位于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五星村八角楼2号的住家,共同商议以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的具体事项,后陈立辉戴黑色头盔驾驶摩托车载戴粉红色头盔的钟东来至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先后在平城南路阳光酒店门口、平城北路湿地公园路段及河滨路与往石龙寨交叉处停车坪实施抢夺三次,共抢得现金约7000元、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1660元)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事后,钟东分得3500元及OPPO手机一部。2016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钟东在其住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获赃款800元,作案工具魅族手机一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钟东家属退还赃款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的受立案登记表、被害人杨某等3人陈述、证人巫某等5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抓拍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犯罪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东曾经因为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现又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多次进行抢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二、赃款70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魅族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