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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德燎与陈基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燎,陈基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959号原告:郑德燎,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基灿,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郑德燎与被告陈基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德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德燎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陈基灿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德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德燎负担。审判员 张 世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婷(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