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再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廖力、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廖力,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再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力,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从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从化市街口街建云东路三巷**号***房。法定代表人:黄佳爵,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廖力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4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2017年3月11日,廖力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个人原因,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力在本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力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陈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