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标与杨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标,杨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567号原告:杨标,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蕾,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杨标诉被告杨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杨标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杨超华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经本院释明,原告杨标未能向本院补充提供被告杨超华联系方式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拒绝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杨超华送达法律文书,故应认为原告杨标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