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亚春与徐淑清、梁佐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春,徐淑清,梁佐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 � �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615号原告:刘亚春,女,1972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建安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徐淑清,女,1941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41********,蒙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向阳路***号向阳新村*单元***室。被告:梁佐谦,男,1962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2********,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向阳路***号向阳新村*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亚春诉被告徐淑清、梁佐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经开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梁士平(已故)卖给刘亚春位于海伦市海伦镇安全街七委八十五组的房屋,房屋面积为41.60平方米,产权证卫00055473的买卖协议有效;原买卖房屋已灭失,回迁后的房屋位于海伦镇和兴一品嘉园4号楼3单元3楼中门,建筑面积为47.16平方米归原告刘亚春所有;被告徐淑清、梁佐谦协助原告刘亚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履行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940.00元,减半收取计47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 卫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滢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