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瑛、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瑛,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江瑛,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胡丽群,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住所地桐庐县城瑶琳路167号桐庐商业广场7区301号,组织机构代码L66286681。法定代表人何培兴。本院在执行江瑛与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何培兴下落进行调查,本院(2016)浙0122民初3580、3599号保全查封何培兴名下浙A×××××车辆(暂未扣押到案),现经营者李建洋向法院交劳动工资25592元,本案分得748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何培兴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9件,总标的约7.6万元。根据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字(2016)第0234号仲裁裁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0427元、执行费206元;现已执行到案748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7)浙0122执242号案于2017年3月29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法定代表人何培兴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江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丽兴堂足浴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