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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0.76亩土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昌图县芏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