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麦合麦提`胡杰克、合力力`如孜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力力&bull,如孜,麦合麦提&bull,胡杰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力力`如孜,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合麦提`胡杰克,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山江`玉山,新疆祖力皮卡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力力`如孜因与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力力`如孜与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山江`玉山、翻译买买提`沙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力力`如孜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损失6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要求赔偿22200元,一审只支持16100元,其余6100元未支持错误,上诉人有证据能证明自己主张,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麦合麦提`胡杰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合力力`如孜的上诉。麦合麦提`胡杰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合力力`如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我与合力力`如孜是买卖关系不当,我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数额缺乏依据,是连队自己出具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委托有关物价评估机构评估损失;证人王某出具书面证词,本人未到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等等。合力力`如孜当庭口头答辩称,麦合麦提`胡杰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原告合力力`如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损失22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第一师二团二连承包户王志国的香梨园(该地的实际种植者合力力`如孜)因要种植棉花,需将所有果树拔除。合力力`如孜与麦合麦提`胡杰克口头协商约定由麦合麦提`胡杰克提供车辆将果园里拔除的果树拉走,清理干净果园里的树枝等。麦合麦提`胡杰克在清理树枝过程中,与小工买买提在果园内烧树枝,将果园边林带全部烧毁,连队进行了恢复林带工作,产生各项费用16100元。该费用由合力力`如孜支付给了连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林带被烧毁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原告对已被扣取的林带重植费用是否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及追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一师二团二连将实际承包户合力力`如孜作为连带侵权人之一,向其扣除重新植树造林费用16100元。经核实,被告麦合麦提`胡杰克及其小工点燃树枝致使林带被烧毁,原告已尽到提醒义务,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合力力`如孜有权向实际侵权人即被告麦合麦提`胡杰克追偿16100元。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人工费1600元、铲车费4000元,因原告当庭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拖欠的树根费500元,经法庭释明,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61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麦合麦提`胡杰克支付原告合力力`如孜1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合力力`如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合力力`如孜向法庭提供证人哈某、赛某、哈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上诉人合力力`合孜清理果园产生费用5600元的事实。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依职权向2014年3月时任二团二连连长王宗绍和副连长许守宏就本案侵权事件发生时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调取了2014年2连承包职工各项扣款明细表以及扣款数额组成单据,证明了麦合麦提`胡杰克烧毁林带造成损失16100元,该款扣在王志国名下,但因王志国已将该土地承包给合力力`如孜,实际扣的是合力力`如孜的款项,同时还证明恢复林带时合力力`如孜未投入劳力等。上诉人合力力`如孜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哈某、赛某与上诉人合力力`如孜系父子关系,证言证明力低,且三名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两上诉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通过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名证人的证言,因有两名证人与上诉人合力力`如孜系直系亲属,证言证明力低,且证人不能证明其完成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矛盾,故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对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两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数额。关于两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上诉人合力力`如孜认为双方之间系买卖树根的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应由买方即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承担;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认为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侵权责任应由雇主即上诉人合力力`如孜承担。因两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二者的法律关系各执一词,亦均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双方法律关系,且本案审理的是侵权责任纠纷,故本院对双方法律关系不予确认,但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侵权事实存在,故其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侵权的侵权行为造成二团二连林带受损,二团二连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利主张赔偿损失。而二团二连通过扣取上诉人合力力`如孜的款项,合力力`如孜也予以认可的行为,表明其将权利让度给合力力`如孜,故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应当向上诉人合力力`如孜赔偿损失。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失数额问题。上诉人合力力`如孜提供了第一师二团二连的证明和王某受其父亲王治国委托出具的证明,以及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麦合麦提`胡杰克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6100元,一审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合力力`如孜认为其还有损失5600元,但其提供证人不能证明该损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合力力`如孜认为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还欠其500元买树根的钱,一审已给其释明不属于本案侵权案件审理范围。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要求对恢复林带的损失进行鉴定,因侵权事件距今已经数年,不具备鉴定条件,且通过本案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当时发生的损失,故对该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合力力`如孜与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由上诉人合力力`如孜负担50元,由上诉人麦合麦提`胡杰克负担20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建明审判员 熊 芳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 敏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