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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84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 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