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84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 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