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菏泽鲁润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鲁润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77-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鲁润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能源化工产业园皇镇乡润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边翠琴,董事长。被执行人: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南乐县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少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2017)鲁1702执577号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4)菏牡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濮阳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三辆。解放牌货车一辆(车牌号豫J×××××)挂车一辆(车牌号豫J×××××)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豫J×××××)。查封期限为二年,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