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翟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翟来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574号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男,1982年1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来勇,男,1962年9月10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华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