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宏强贸易与张国强、吴远清、安为华、李兴兰、樊丽、孙超职务侵占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吴运清,安为华,李兴兰,樊丽,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吴运清。被执行人:安为华。被执行人:李兴兰。被执行人:樊丽。被执行人:孙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39号、(2016)鄂02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运清、安为华、李兴兰、孙超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樊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2895元。但六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强、吴运清、安为华、李兴兰、樊丽、孙超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60775元(含案件执行费)。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六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