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西省煤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山西日昌嵘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杨氏兴业环保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煤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西日昌嵘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杨氏兴业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杨守忠,智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982887783。法定代表人马保平,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日昌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羊市街73号鑫茂大厦1幢80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0200186705。法定代表人杨守忠,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杨氏兴业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集义乡杨李青村三中光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21200017649。法定代表人杨守忠,经理。被执行人杨守忠,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被执行人智翠红,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日昌嵘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杨氏兴业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杨守忠、智翠红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三万五千八百八十四元三角(包括本金一千万元、利息四百零五万九千九百元、案件受理费九万四千四百三十元、执行费八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元三角)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