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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初利、徐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初利,徐卫东,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卡曼特环保脚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王初利,女,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三七市镇上坊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85109。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被执行人:宁波市卡曼特环保脚垫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姚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5798029-6。法定代表人:顾意秋。王初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卫东、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卡曼特环保脚垫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5执8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卫东、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卡曼特环保脚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鼎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