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吕旺、吕发等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旺,吕发,刘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820号原告:吕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吕发,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大伟,男,35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吕旺、吕发与被告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吕旺、吕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旺、吕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吕旺、吕发负担。审判员 穆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