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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吕旺、吕发等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旺,吕发,刘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820号原告:吕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吕发,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大伟,男,35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吕旺、吕发与被告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吕旺、吕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旺、吕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吕旺、吕发负担。审判员  穆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