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忠学申请执行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学,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学,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新绛县龙兴民营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卫俊奇,总经理。被执行人卫俊奇,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王忠学申请执行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价值5030648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