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飞扬与简锐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扬,简锐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2170号原告:何飞扬,女,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桂英,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的母亲。被告:简锐竹,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何飞扬诉被告简锐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拆除所有违建,特别是接近天然气管道的棚架和空调;2.让公共部分面积畅通,保证发生危险情况时人员安全逃生通道畅通;3.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越秀岭南隽庭4座304、305号业主在三楼平台私自搭棚、安装空调于燃气管道上方,并将公共部分面积围闭私用,对原告生命财产构成侵害。虽经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无果,为维护自身利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一、本案属于原告对所谓违章建筑的投诉行为,依法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讼争房屋之平台并非属于占用违建,平台属于非上人屋面,不属于住宅公摊面积,产权属开发商所有,而被告多支付40余万元从开发商处获得使用权;平台虽然安装了护栏,但并未围闭,护栏只作为每户对平台使用范围的标志。对平台的装修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亦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三、304房和305房之间平台的棚架采用不锈钢架+加厚阻燃板+脚架支撑+脚轮等搭建而成,构件未入墙体,且经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指导,对燃气管道起保护作用,故其并不属于违建行为,既有利于保护三楼平台人员和财产免遭高空坠物之威胁,也不对原告在其阳台眺望外景构成障碍。四、关于空调安装问题,原本305房空调外机安装于305房墙身之上,燃气公司要求空调外机必须离燃气管道40公分以上,因空调外机运行产生的热气上升,为免安全隐患,燃气公司及物业公司要求将305房之空调外机改装于405房外墙之上,远离原告房屋,对其不构成任何影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且经审查与本案案件事实存在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6,结合其证据7和生活经验,本院对其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8号的“岭南隽庭”系由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越辉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告是该小区四座404房之购买人,被告系四座304房之购买人,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该两房之建筑面积为119.0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95.56平方米),原告从越辉公司购买其404房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单价为14825.69元/平方米,被告从越辉公司购买其304房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单价为19072.05元/平方米。被告房屋客厅阳台对出为三楼非上人屋面。另外,所在四座之305房之购买人为被告妻子廖秀玲及廖秀玲的外甥女廖简洁。前述3房屋均已交付使用。304房和305房在收楼后,共同占有使用外出之三楼非上人屋面,建设有水池等景观设施,并在两房之间平台上设置通道,通道上方搭设一棚架,位于304房外墙横向安装之公共燃气管道位于棚盖下方。棚盖为平面构造,高度至原告房屋平台一侧一窗户和阳台下沿处,棚盖连接起原告房屋之阳台和公共楼梯间3楼至4楼处一不封闭窗户下方墙体。而305房之平台上方一原设计空调位因离公共燃气管道过近,故将原本应安装于此的一空调外机改安装于405房外墙上,但较原设计空调位距离原告房屋更远。就涉案房屋所在之建筑体,佛山市金尺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载明该座建筑共有建筑面积为3058.39平方米,包含水井、电井、电梯、楼梯、合用前室、入户大堂、电梯厅、电表间、烟道和整幢楼外墙一半等的面积。另查明,原告就相同事实与理由对305房之权利人廖秀玲、廖简洁一并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粤0604民初2171号】,本院对两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与305房之权利人在304房与305房之间设置的通道上搭建棚架,致使公共楼梯间3楼至4楼处不封闭窗户与原告房屋之阳台物理相连,对原告房屋造成防盗能力下降等安全隐患,已然超出相邻关系人必要的容忍限度,原告要求拆除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称之空调外机,因并非属于被告304房之设施,故于本案中要求被告拆除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要求保持建筑物公共部分面积畅通,但就此未对被告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行为诉求,即无明确的诉讼标的,又因是否存在违建及何为违建不是本案相邻关系纠纷审查范围,故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简锐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8号四座304房与305房之间平台上所搭建的棚架;二、驳回原告何飞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25元,由被告简锐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烁附一、证据目录原告提交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2.房产信息查询结果。3.视频和照片(载于光盘)。被告提交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2.《装修申请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施工通知书》3份、《施工人员登记表》。3.图纸4张。4.《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5.《关于岭南隽庭4座305单位客房空调安装的情况说明》。6.《业主需求跟进处理确认单》。7.照片、视频(载于光盘)。附二、引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