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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贺运福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运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运福,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运福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国富、被告人贺运福及其辩护人杨子固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贺运福之妻贺某1向被害人胡某1高息借款购买地下六合彩,贺运福知道后,认为胡某1高息借款给贺某1是在搞烂他家庭。2016年10月7日上午,贺运福从家里拿了一把杀猪刀开车去找胡某1,到金石桥派出所门口时,贺运福拨打了胡某1的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贺运福一气之下遂产生了砍死胡某1的想法,遂开车到隆回县金石桥镇黄金井找到胡某1,见到胡某1便拿刀砍击胡某1,邻居见状将贺运福按倒在地并夺走了其手中的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1头后顶枕、背部及双手指部共8处缝合创,总长达37CM,其损伤符合锐器砍击所致,其中头部砍创经医院CT检查证实有颅骨粉碎性骨折、顶部硬膜下血肿存在。被鉴定人胡某1有多处皮肤砍创、左顶骨粉碎性骨折、左顶部硬膜下血肿存在,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贺运福于2016年10月7日20时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贺运福与被害人胡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贺运福赔偿胡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其余损失胡某1自愿放弃。此前贺某1(贺运福之妻)所借胡某1债务叁万元当场还清。胡某1对贺运福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贺运福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贺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人贺某1、陈某、赵某、胡某2、贺某2、胡某3的证言;到案经过、自首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砍骨刀一把;指认照片;刑事和解协议、收款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运福为泄愤而报复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运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杨子固辩护提出“被告人贺运福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被告人贺运福得知妻子贺某1向被害人胡某1高息借款购买地下六合彩后,认为胡某1是在搞烂他家庭,对胡某1产生了恨意,便打电话与胡某1发生激烈争吵,并扬言要杀死胡某1。之后持砍骨刀找寻胡某1并砍其头部,由于胡某1的拼命抵抗和在旁群众的奋力制止,被害人胡某1才没有被砍死,但仍而造成被害人全身8处砍创。综合考虑被告人贺运福的主、客观方面,作案工具、砍击部位、犯罪手段等因素,被告人贺运福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故对辩护人杨子固辩护提出的上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贺运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贺运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贺运福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运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到2020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显桃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