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胡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绰号“强娃”),男,生于1987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武胜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至21日,被告人胡建在其位于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XX组的苗圃基地一平房卧室里,先后两次分别容留唐某、余某、廖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由被告人胡建提供的毒品冰毒。2017年1月22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XX组一处苗圃基地的平房内将被告人胡建抓获,并在该处查获冰毒疑似物重0.53克,该冰毒疑似物送至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举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建在其居住的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XX组的苗圃基地一平房卧室里,由被告人胡建提供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容留唐某、余某、廖某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201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胡建在其居住的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XX组的苗圃基地一平房卧室里,由被告人胡建提供毒品冰毒,容留唐某、余某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另查明:2017年1月22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XX组一处苗圃基地的平房内将被告人胡建抓获,并在该处查获冰毒疑似物重0.53克,该冰毒疑似物送至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胡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建于2017年1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以武公(飞)行罚决字【2017】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吸食毒品冰毒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向他人提供毒品处以行政拘留15日、非法携带枪支处以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20日;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检查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尿检笔录;3、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证人唐某、余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席某的证言;6、被告人胡建的供述与辨认笔录;7、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8、户籍信息;9、视频资料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胡建无异议。经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胡建未向本院举出证据。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胡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建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的基本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胡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物品由武胜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城人民陪审员 曹正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