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洪申与滨州亚光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申,滨州亚光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364号原告:刘洪申。被告:滨州亚光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六路87号。原告刘洪申与滨州亚光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洪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申撤诉。案件受理费14313元,减半收取计7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57元,由原告刘洪申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