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南昌创鑫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南昌创鑫农机有限公司,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南昌创鑫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496号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938383048,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黄亚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昌创鑫农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298840-6,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道72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2栋19号。法定代表人:魏志发。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创鑫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