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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02号原告:乌鲁木齐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张欣,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瑞,男,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峰,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杨明,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海,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加孜拉·阿德尔汗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人民陪审员 庞   德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振   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