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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春茂、魏碧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茂,魏碧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春茂,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魏碧星,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谢春茂与魏碧星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58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碧星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谢春茂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剑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