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春茂、魏碧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茂,魏碧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春茂,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魏碧星,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谢春茂与魏碧星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58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碧星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谢春茂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剑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