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与焦健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焦健生,武春香,魏晓琴,曹开辉,付惠琴,江西天和低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09-2。负责人:徐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焦健生,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生,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武春香,女,汉族,1957年3月27日生,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夜叉坞19栋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08221530。被执行人:魏晓琴,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生,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曹开辉,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付惠琴,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江西天和低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4幢27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7084-4。法定代表人:曹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焦健生、武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借款本金4133220.71元及利息,支付代理律师费40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流拍,进入变卖程序成交,总金额为3451415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