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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晓敏与蔡国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敏,蔡国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463号之二原告:马晓敏。被告:蔡国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韵文化艺术城**号楼*号。负责人:王建新,经理。原告马晓敏与被告蔡国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案件申请费270元,共计733元,由原告马晓敏负担。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