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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周**;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周**,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810号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主要负责人:文**,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男,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周**。被告:谭**。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周**、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银行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行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5元,减半收取2107.5元,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伍君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娜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