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华与王华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王华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864号原告:徐华,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东,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现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李传萍与被告王华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萍、被告王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替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王华东急需用钱,向翟海亮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利息。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王华东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华东未予偿还本息。翟海亮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濉溪县法院,濉溪县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翟海亮申请濉溪县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冻结了徐华的账户,随后,徐华向翟海亮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140000元,因徐华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故依法向王华东追偿。徐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举证:1、徐华、王华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2、(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翟海亮与王华东存在合法的债权;3、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证明濉溪县法院对原告徐华采取账户冻结的事实;4、收条,证明徐华向翟海亮偿还140000元的事实。王华东辩称,对徐华的诉称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王华东对徐华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徐华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徐华所举证据1-4,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王华东向翟海亮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徐华、江洪龙为被告王华东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因王华东未予偿还本息,翟海亮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王华东于2015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翟海亮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14000元、律师费4000、诉讼费1310元。合计1931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还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余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江洪龙、徐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任意一期不履行,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翟海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债权”。因王华东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翟海亮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徐华的存款100000元。2016年12月2日,徐华向翟海亮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140000元,因徐华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其他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原告徐华作为被告王华东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了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即为王华东清偿了全部债务,故徐华向王华东行使追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徐华1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