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翁天伟金融借款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翁天伟,童仙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853812X4,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智胜。系其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俊。系其员工。被执行人:翁天伟。被执行人:童仙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支行与翁天伟、童仙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天伟、童仙吉归还借款本金49056.8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翁天伟、童仙吉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工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翁天伟、童仙吉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还款方案,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965号案件本次执行���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