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峰、余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峰,余志坚,徐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35号申请执行人姜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志坚,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小琼,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姜峰与余志坚、徐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33938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志坚、徐小琼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余志坚、徐小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