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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岩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36号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星小区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400648。法定代表人:曾齐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岩生,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朱岩生达成和解协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永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琳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