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邵思、苏银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思,苏银菊,夏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638号申请人:邵思,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苏银菊,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夏世伟,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银菊、夏世伟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