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财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淄博昊亿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昊亿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08号之一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淄博昊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希辉,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鲁0391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淄博昊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