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春财与邓永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财,邓永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510号原告:王春财,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礼,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永洪,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327376。负责人:谭榜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祥,公司员工。原告王春财与被告邓永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春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春财负担。审 判 员 任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欢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