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8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环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贵州环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8民初893号原告: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县蓼皋镇粑坳村。法定代表人:付平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环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法定代表人:吴举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环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环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争议的实质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处理完结,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金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