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1、余某与陈某6、徐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徐某,陈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莹,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男,1934年7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3,男,1937年8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4,女,1939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5,女,1945年4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6,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某、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徐某、陈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0840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余某、陈某1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余某、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余某、陈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云 凝书 记 员 刘怡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