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罗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群发贸易有限公司,罗慰民,罗利群,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筑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庆伙,施祈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号**层。负责人:陶永平,该分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蔡英豪,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六路***号。法定代表人:励德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九塘江北。法定代表人:励德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罗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新碶明州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励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群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慰民,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利群,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静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经济开发区筑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朱庆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庆伙,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慈溪经济开发区筑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施祈如,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罗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群发贸易有限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筑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罗慰民、罗利群、朱庆伙、施祈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浙02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59457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群发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25995700元人民币及其对应的利息等范围内,宁波罗兰贸易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筑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庆伙和施祈如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19950000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等范围内,被告宁波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罗慰民、罗利群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45945700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等范围内对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均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7)浙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有6028000余元的存款,本院予以扣划,并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中行杭州湾支行和农行杭州湾支行,并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全部被抵押或行政限制(已被征收);被执行人罗慰民、罗利群名下的房地产均被银行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朱庆伙、施祈如名下的房地产均被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宁波罗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群发贸易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筑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及股权投资等信息。故各被执行人除已经被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各被执行人除已经被执行的款项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张东风审判员 徐京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