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树某诉唐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某,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037号原告:王树某,男,193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系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桂某,女,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510509104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某诉被告唐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