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树某诉唐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某,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037号原告:王树某,男,193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系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桂某,女,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510509104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某诉被告唐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