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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刘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刘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4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职员。被告:刘闯,男,汉族,1982年3月1日生,现住梨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告刘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委托代理人马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农行四平分行诉称,被告刘闯于2016年3月9日在农行四平分行借款12万元,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按月偿还。被告刘闯以坐落于梨树县梨树镇东街36号楼6单元112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现被告刘闯违约,已逾期7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119135.03元,利息3627.68元,合计122762.7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依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约定: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它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欠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19135.03元,利息3627.6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刘闯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原告农行四平分行与被告刘闯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刘闯借款金额12万元,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按月偿还,借款期限240个月。刘闯以其坐落于梨树县梨树镇东街36号楼6单元112室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对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将12万元借款于2016年3月9日支付给被告刘闯,刘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截止2017年1月25日,尚欠本金119135.03元,利息3627.68元(含罚息、复利),合计122762.7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梨房权证梨树县字第20150601**号房权证、梨房他证梨树县字第20160300**号他项权利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四平分行与被告刘闯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农行四平分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刘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担保权,故农行四平分行请求被告刘闯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闯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梨树县梨树镇东街36号楼6单元112室(房权证号:梨房权证梨树县字第20150601**号,建筑面积:67.51平方米)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农行四平分行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因合同未约定解除权,并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欠款本金119135.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为3627.68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刘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