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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惠与倪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倪桂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682号原告王惠,女,汉族。被告倪桂喜,男,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20000元、利息2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涉案实际出借本金为91000元,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1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5个月的利息455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9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双方原约定的月利率1.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桂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惠归还借款本金91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4550元;二、被告倪桂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惠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9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