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兰执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张波,周学朋,林俞彤,林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兰执字第44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地。负责人:曹光伟,主任。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学朋,男,汉族。被执行人:林俞彤,女,汉族。被执行人:林玉红,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2008)临兰山证执字第1345号执行证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诉张波、周学朋、林俞彤、林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波、周学朋、林俞彤、林玉红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