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严永范与金京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范,金京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372号原告:严永范,男,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汪清县。被告:金京姬,女,朝鲜族,教师,住汪清县。原告严永范诉被告金京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严永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永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