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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鑫与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148号原告:刘鑫。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杰,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诉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鑫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31元,由原告刘鑫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峥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