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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欧昌荣、谢谓东等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阳村民委员会圩地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昌荣,谢谓东,陈中沛,欧松荣,欧华昌,马旺基,罗何贞,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阳村民委员会圩地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962号原告:欧昌荣,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谢谓东,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陈中沛,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欧松荣,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欧华昌,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马旺基,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罗何贞,男,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贞,男,汉族,1944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阳村民委员会圩地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圩地村。负责人:沈木石,系该村村长。原告欧昌荣、谢谓东、陈中沛、欧松荣、欧华昌、马旺基、罗何贞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阳村民委员会圩地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欧昌荣、谢谓东、陈中沛、欧松荣、欧华昌、马旺基、罗何贞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昌荣、谢谓东、陈中沛、欧松荣、欧华昌、马旺基、罗何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方敏审 判 员  何伟明代理审判员  梁玉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