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扩与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扩,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04号原告:张扩,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张晓红,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利仁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扩与被告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扩以“被告已给付借款”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扩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