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白某、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张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魏某,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超美,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白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白某母亲)。原审被告:白某甲,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白某甲母亲)。原审被告:白某乙,男。原审被告:白某丙,男。原审被告:张某某,女。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原审原告白某、原审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少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白某丁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涉及到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认定,一审未予查清;另,被继承人白某丁所享有的沈阳东方钛业有限公司股权系其多次向该公司出资或受让所得,其中既有白某丁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也有离婚后所得,一审对此未加区分全部认定为白某丁与魏某的共同财产属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准确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并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少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17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审判长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吴永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