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2民初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翟广修与张学钦、杨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广修,张学钦,杨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589号之二原告:翟广修,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钦,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杨青梅,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永哲,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翟广修与被告张学钦、杨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