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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胡勇、康周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勇,康周,余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2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勇,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康周,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航,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上诉人胡勇、康周因与被上诉人余航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3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勇、康周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二零一五]七号“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为7857000元,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法[2016]428号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该批复已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二零一五]七号中贵州省辖区法院受案标的额进行调整,本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执行。故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超过1000万元标的额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石 勇审判员  隋凤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