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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孝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孝丰,徐孝德,徐海城,徐富,徐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孝丰,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徐孝德,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徐海城,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徐富,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徐春强,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孝丰、徐孝德、徐海城、徐富、徐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安凌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海城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埠支行62×××86帐户内存款4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