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玉玲与崔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玲,崔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玲,女,1941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崔新荣,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玉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马玉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新荣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新荣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 百度搜索“”